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花蓮縣政府財政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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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新消息2021/06/24財政部

為協助調酒業者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,降低損失衝擊,並兼顧消費者權益,於餐飲業禁止內用僅可外帶期間,調酒業者得在配套措施下,提供調酒外帶服務。

一、考量受疫情影響全國餐飲業禁止內用僅可外帶期間,業影響調酒業者生計,為協助調酒業者降低營業損失及衝擊,並兼顧消費者權益,在符合財政部92年8月27日台財庫字第0920050746號函及108年1月29日台財庫字第10803615470號令有關調酒「即調即飲」規定,並符合下列配套措施下,業者得提供販售之調酒外帶服務:
  (一) 應以杯裝為限,且無商品化包裝。
  (二) 前揭杯裝容器應符合食品安全相關規範,以維護消費者權益。
  (三) 應於該杯裝容器上標示或以其他適當方式提醒購買者,該產品為酒品、未滿18歲禁止飲酒等事項,以避免兒童及少年誤飲。

二、調酒業者以社群媒體、手機應用程式或網站連結電子表單等電子購物方式訂購酒品,不論係外帶或外送,基於其為菸酒管理法第30條第1項列示販售酒品不得為之方式,基於保護兒童及少年健康權益,仍不得為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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