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旨:公告本縣109年度第1期(109年1月1日至109年6月30日止)縣有非公用房地租金及使用補償金繳納事宜。
依據:「本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」第45條、「本縣縣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作業程序」第15、16、17點等相關規定辦理。
公告事項:
一、縣有非公用基地租金,按土地申報地價以租金率百分之四計算年租金(使用補償金比照租金標準辦理)。
二、本縣109年度第1期縣有非公用房地租金及使用補償金訂於本(109)年7月1日開始繳納,繳納期間自109年7月1日至109年7月31日止;由本府寄發繳款單,並委由臺灣銀行之「臺灣銀行帳單代收服務網」代收【代收管道:臺灣銀行各分行、花蓮縣各農會信用部(花蓮市農會除外)及便利超商(統一超商、全家超商、OK及萊爾富超商)】。
三、另本府為便利承租(使用)人繳納縣有土地租金(使用補償金),特提供得以轉帳代繳方式為之,相關事宜請洽本府財政處公有財產科。
四、各承租或占用人倘至109年7月5日尚未接獲租金或使用補償金繳款書,請逕向本府財政處公有財產科查詢補發繳款書,並請依限繳納,以免逾期加罰違約金或遲延利息。
*轉帳代繳每年第1期費用扣款基準日為7月31日,請已申辦轉帳代繳者在該日前於貴指定扣款帳戶內存入足額款項,俾利扣繳。